从权力配置逻辑的角度来看,地方监察委员会由地方人大产生,自然要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如在李翔与安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民警出警时间超出了《安庆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细则》第9条的规定,[69]但其存在正当化事由,即路途上遭遇火车道口封闭以及雨天造成的道路堵塞,因此民警在此情况下17分钟到达现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法定期限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履责期限,非法定期限是指司法机关裁定、行政主体指定或有关当事人共同约定的履责期限。
如在长春百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的通知超出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审批期限,从而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被诉通知违法。(1)客观事实不能客观事实不能区别于行政机关的主观因素,是行政机关主观上有履行职责的意愿,但是迫于客观条件的约束而无法履行。不予答复的情形是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就相对人申请给出明确答复,构成了拖延履行的典型情形。[4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07号行政裁定书。(一)履责期限的起算点考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行政实践,可将行政机关履责期限的起算点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1]自受理之日起[52]和自立案之日起[53]。
[29]如在贾某某诉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质量监督管理案中,原告主张被诉行政机关的送达行为超出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5项规定的5个工作日的履责期限。但如果相对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者相对人的权益损害未达到不可逆转和难以弥补的程度,则不能以《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行政机关立即履行法定职责。[60]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影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例如在王福岭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未规定第二次延期的具体期限,但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可随意延长期限。例如,《药品管理法》第25条规定了药品注册制度,但未规定药品注册审评的时限。[72]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24号行政判决书。[19](3)通知送达期限行政机关应在一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以法定形式送达相对人。
[11]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印发的《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中,将不履行法定职责界定为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依法应当履职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从而使得行政相对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者无法实现的违法状态。如在丁中发诉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鉴于目前本案正处于如皋市政府协调改正过程中,如皋执法局尚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如皋执法局告知上诉人本案尚在调查处理中,待有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告知,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6]在药品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将规章中的履责期限视为法定期限。[21]如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此设定了长于2个月的履责期限,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设定的2个月的履责期限。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为时不能颠倒步骤、超越期限,正当程序则要求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最低限度的程序保护。[70](2)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也属于正当化事由的一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即:后一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前一行政行为尚未完全作出或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以及法律变迁导致行政主体无权限
如在丁中发诉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的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鉴于目前本案正处于如皋市政府协调改正过程中,如皋执法局尚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如皋执法局告知上诉人本案尚在调查处理中,待有处理结果将及时予以告知,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因此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58]通过案例的梳理可知,当行政机关仅进行程序性的调查工作而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一般可以直接认定其构成实体未完全履行。[56]综上,判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的标准有三:第一,相对人通过提供邮寄申请的单证,可证明行政机关签收相关邮寄文件的事实,此事实相对清晰可查。本案中,被告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涉案举报作出实质处理,且不存在听证、公告、鉴定等情形,期间被告虽两次以案情复杂为由办理延期,但仍明显超过合理期限,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实践中,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也多为行政机关所遵循,并为法院视为法定期限。在法律规范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履责期限应限于行政相对人接受的合理限度内,不应以案情复杂为由不合理地延长履责期限。
例如在王福岭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法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虽未规定第二次延期的具体期限,但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可随意延长期限。例如在孙友与北京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认为,丰台区政府虽然于收到孙友《履责申请》后两个月内未对其作出答复,但该情形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客观无法对村务公开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所致,构成不可抗力,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因此丰台区政府不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如在符连荣等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1993年给原审第三人付占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再审申请人原审诉求为撤销该证,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规范的行政不作为情形,因此不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况。1.法定扣除事由行政行为的作出具有过程性,行政机关在最终作出行政行为前,需要开展若干预备或调查工作,或者遵循一定的行政程序,其中某些事项耗费的时间并非行政机关可以控制和决定的,因此不宜把这些步骤、程序所耗费的时间计入履责期限。[51]参见《行政诉讼法》(2017)第47条。[55]然而,在郑世春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行政监督案中,虽然相对人也是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并且信函封面显示为区长亲启,但是法院认为特快专递单上‘内件品名已注明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应当知道该信件内容,且被告信件收发员已经签收,从而认定相对人已经提出申请。情形之一,行政机关在履责期限内未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但是在法院裁判前已经完成履责。[65]因此,评判行政机关是否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应考察其在扣除除外的时限后,是否仍超过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责期限,如果仍然逾期,才会被认定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承诺期限在我国实践中广泛存在,基于行政效能的考量,行政机关往往会设定短于法定期限的承诺期限,如国务院就多次发文明确表示要压缩某些事项的审批时限。[7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45]参见杜仪方:《行政承诺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4期。如在长春百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作出的通知超出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审批期限,从而确认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被诉通知违法。
[88]如在贾某某诉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质量监督管理案中,被诉行政机关先后两次以案情复杂为由延长履责期限,并在第二次延长履责期限时滥用行政裁量权,将履责期限延长两年之久。《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及延长期限。
此外,作出决定之日起则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期限的起算点。[17]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09页。[66]参见王淑玲、王春云、徐庆来:《论行政不能》,载《山东审判》2003年第4期,第44-47页。[65]参见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行初字第00228号行政判决书。
2.程序未完全履行程序未完全履行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责期限内未完成作出行政行为所要求的法定程序。[45]相对人也会对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产生合理预期,基于相对人合法的信赖利益保护之需,行政机关负有在承诺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义务。
[11]参见梁凤云:《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573页。但如果相对人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者相对人的权益损害未达到不可逆转和难以弥补的程度,则不能以《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行政机关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但行政机关应就未能在承诺期限履行职责说明理由,说明相应的正当化事由或个案考虑的情形。[77]重要程序如告知听证、文书阅览、理由附记、审查基准的设定与公布,[78]而仅是时间上的逾期一般不会影响行政行为实体内容的合法性。
[35]尽管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延长履责期限的裁量权,但如果延长的期限远远超出作出该行政行为通常所需的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时,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许可法》第44条规定,应在准予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相对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例如根据《专利法》(2020)第46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决定。这种判定方式实质上是用法定的一般履责期限取代合理期限。
情形之二,行政机关在法院裁判前仍未作出终局性处理决定。例如在菁信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未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招投标投诉处理结果,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最终确认其逾期公告的行为违法。
[30]也可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平时执行公务所需时间、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情况,考察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是否达到执行公务所应当达到的中等水平。[67]客观事实不能还涉及专业技能的限制。
[36]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书。进入专题: 拖延履行 行政诉讼 履责期限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